15.1 一般规定


15.1.1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纺织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标准》GB50477和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的有关规定。
15.1.2 有毒、有害、腐蚀性、刺激性及粉尘工作场所应根据毒物危害程度设置盥洗设施、淋浴室及专用更衣箱。
15.1.3 危险化学品或其废弃物的储存、预处理和使用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。
15.1.4 使用或接触有毒、有害、腐蚀性、刺激性等化学品场所的安全处应设置应急事故用品柜,并应配置防护服、护目镜、防毒面具、橡胶手套、急救药品等应急用品。
15.1.5 产生有毒、有害气体的车间设计应优化工艺流程,并应降低有毒、有害气体量,同时应保证车间有足够的换气次数。对有低浓度有毒、有害气体散发,且其散发点较分散的工作场所,宜采用全面通风换气使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、有害气体浓度低于职业接触限值。
15.1.6 车间内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:化学有害因素》的有关规定。
15.1.7 工厂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》GB/T50087的有关规定,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:物理因素》和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的有关规定。
15.1.8 厂房紧急疏散口应设置醒目的“紧急出口”指示标志,紧急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,并应设置应急照明。
15.1.9 安全标志设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》GB2894的有关规定,安全色的涂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安全色》GB2893的有关规定。
15.1.10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》GB50493的有关规定。
15.1.11 工厂应设置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和安全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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